威海廉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

导语 威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的材料,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威海市市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低保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应为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体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核,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

  受理机关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并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在1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时应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组织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于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15日内,持承租住房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续。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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