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理指南

导语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服务指南

一、 许可范围

  威海市辖区范围内

  二、 许可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

  2.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三、 许可条件

  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

  (一) 贷款对象及条件

  1. 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 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并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 申请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的资金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6. 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所购住房产权人必须一致。

  (二) 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 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2. 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

  3. 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5.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6.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 贷款期限

  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2. 贷款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

  四、 申报材料

  1.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 借款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 借款人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 借款人配偶户口证明(已婚)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 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8. 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9. 卖房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0. 卖房人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 预付购房款收据、交易费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2. 所购房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两份;

  13. 售房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

  五、 许可程序

  1.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2. 受理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审查予以许可的,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发放贷款。

  六、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 相关部门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房产抵押手续费:房管部门根据(鲁价费发〔2004〕13号)的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每套(宗)150元,50万元以上的每套(宗)300元;工本费80元。

  2. 房地产评估费: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 [1995]971号)的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以下(含100)万元率5‰。

  八、 贷款的偿还

  1. 一年期以内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 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或按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本息的存款。

  3. 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在每月19日前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在工行还款的,可在委托扣款日后,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一年期以内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九、 窗口电话

  市区:5289333 高区:5695812

  经区:5982712 荣成:7523668

  石岛:7381269 文登:8459070

  乳山:6654707

  个人帐户语音查询电话: 16886000

  十、 监督投诉电话

  528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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