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

导语 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带来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我市实行按病种补偿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

  参保居民患原省卫生厅等部门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其合规医疗费用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其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两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合并后的目录范围执行。

  参保居民既患有20类重大疾病,又患有其他疾病的,分别按相应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进行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市行政区域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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