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导语 自2023年10月1日起,山东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详见正文。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5市的部分市(区)和东营市、威海市2市所辖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90元调整为1980元,增加90元;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滨州市10市的部分县(市、区)和日照市所辖县(区)由原来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增加99元;

  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滨州市6市的部分县(区)和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3市所辖县(市、区)由原来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增加108元。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将惠及全省25.85万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及今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改善提高失业职工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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