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导语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把法律风险最低,纷纷改变用工方式,由过去“直接招收”变为中介机构“劳务派遣”。
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是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的。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逃避责任。如果劳动者权益受损,在仲裁或起诉时应一并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诉人或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