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机动车报废指南

导语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注销登记(报废)

  《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四联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注意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办理地点:

  ★威海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临港区草庙子镇政府驻地向西三千米)

  ★威海正宇设备有限公司(环翠区羊亭景山路4号)

  ★水发信达(荣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荣成市崂山街道富耕路88号)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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