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及标准
1、 费用名称: 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依据: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城区
1. 新建办公楼(含综合楼)、集体宿舍楼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 223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 105元 ,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 30元和 88元.
2. 新建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3 元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125元,用于供水和供热的分别为 30元和 88元。
3. 新建住宅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宅楼 元 345 元 、非住宅楼 315元(不配套燃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市政综合建设的为 元 105 ,用于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的分别为 元 30 元、92 元、88 元和30 元。
4. 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元收取 ,全部用于市政综合建设。另需接入供水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 元 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安装费 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