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部分优抚对象补贴最新调整

导语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详见下文。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烈属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下图: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图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同)

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二、在乡复员军人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山东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

  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

  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八、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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