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区封山禁火通告

导语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如下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2月15日至5月31日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森林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包括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等)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防护林及距防护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和垃圾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所有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森林防火区。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社会工作部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警电话:119、5916222、5980117

  特此通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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