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预防接种异常补偿标准
导语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详见下文。
山东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的,根据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2。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系数依次为1.6、1.3、1.2、1.1、1.0、0.7、0.6、0.5、0.3、0.2。
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为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同时接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判断导致异常反应的疫苗,补偿按照所接种疫苗的数量进行均摊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之前的,统一采用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